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