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汇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共享开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统筹运用公共数据平台,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规范公共数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