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培育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优良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