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