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