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Article 2In force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公民可以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对公民违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五万元;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三万元;对公民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超过五百元。Regulatory Decis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