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公民可以设定罚款的限额为:

对公民违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五万元;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对公民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Regulatory Decis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