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支持在生产的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新建的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边开采边修复,并在矿山关闭前按规定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生态修复验收申请,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二)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基金计提计划计提基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采矿权人及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基金计提与使用的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