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