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创新创业平台用地保障,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开发区内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供应。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应当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相结合的供地方式。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