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非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