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便利献血、布局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人流量、环境卫生等实际情况以及城市管理要求,按照每个区县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点)的标准,编制献血屋(点)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献血屋(点)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献血屋(点)。因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屋(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经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商后,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