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发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