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水产养殖方式的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产养殖尾水,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或者养殖结束后,由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等向外环境排出的养殖水。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