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水产养殖生产者排放尾水应当符合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水产养殖生产者按照规定进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尾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产养殖尾水。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