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支持水产养殖生产者实施循环生态养殖。水产养殖生产者可以通过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用于农田灌溉或者其他用途时,应当符合国家或省相应的水质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应当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底泥农用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工厂化养殖推广利用循环水开展生产。鼓励在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或者工厂化养殖车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开展集中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或者采取沟渠沉淀式尾水专项治理工艺加一体化专业设备处理工艺等方式开展集中水产养殖尾水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