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实行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
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方案、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等材料。
申请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应当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还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