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的,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企业、科研机构根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申请在已有公用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