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一)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恶化;

(二)存在违法开发建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