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残留物料、污染物、污染设备设施进行安全处理,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