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相关专项规划;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规划。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