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