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审批或者支持乱占林地、砍伐林木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

(四)包庇、纵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