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企业及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企业权利或者增加企业义务。
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权益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