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时,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企业权益的,可以自行或者在企业代表组织协助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范围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企业代表组织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申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