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价值的;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三)作出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企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五)强制拆除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