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网格巡查,发现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管理范围内企业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协助配合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