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工业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