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责任承担等内容。
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及时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