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制造、使用、经营等相关的保险产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