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