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船上贮存,交岸处置。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船舶,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并且取得拟装载货物的所有权人同意的除外。船舶和洗舱站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与污染防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