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并逐步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长效养护机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推动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排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污水管网一体化调度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