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明确总磷重点防控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总磷重点防控区域内面源、点源等各类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根据污染源情况分类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并公开辖区涉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和重要渠道因地制宜开展清淤疏浚,改善河湖连通状况,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