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并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湖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
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