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