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域和生产经营等场所,本单位为管理人。
(二)住宅小区的管理人为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