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并加强交通、市政、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相互协调和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车站、码头、邮政快递、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