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开展居家养老信息登记工作,了解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

(二)定期探访高龄、独居、失能、残疾、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

(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教育、引导和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