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租赁、配套设施设备使用等便利。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慈善事业引导资金,按照规定对区(县、市)慈善事业发展进行引导,对优秀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等给予激励和支持。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等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办理涉税事项等提供便利。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开展慈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