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使燃气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瓶装气的质量,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查处向不合格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及经营中掺杂掺假、短斤少两的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