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四)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