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作出说明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