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演练活动或者提供资料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