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休闲娱乐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破解防篡改设计,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三)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