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居民住宅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消防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照规定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