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许可,并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对小旅店、小餐饮、小商店等规模较小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优化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公众聚集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生变化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优化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仅作为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据,不作为申报场所或者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