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和旧工业园区改造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推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做好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可以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调整适用最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