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根据需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遇有消防警情时,应当及时报警;

(五)开展火灾自救互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六)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违规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义务。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绳、轻便消防水龙等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