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坚持风险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疏散与处置措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落实签字记录,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五年以上备查;

(四)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二年以上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八)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