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批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